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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一名公务员先遭电诈再成“取款手”?二审仍判无罪,法院为何更看重“是否明知”

韩国一名公务员先遭电诈再成“取款手”?二审仍判无罪,法院为何更看重“是否明知”

从受害人到被告人:这起韩国案件为何引发关注

韩国法院近日作出的一项二审判决,在当地舆论场上引发持续讨论。案件的特殊之处,并不只是“无罪”这个结果本身,而在于一名原本遭遇电信诈骗的受害者,后来又因替诈骗团伙参与现金收取和转交,被检方以涉嫌违反韩国有关电信诈骗受害款返还法律起诉。换句话说,这是一宗典型的“受害人反成被告人”的案件,也因此触动了韩国社会对于电诈治理、刑事责任认定以及受害者保护边界的敏感神经。

据韩联社等韩国媒体报道,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审判部刑事一庭10日对A某作出二审宣判,维持一审无罪结论。A某是韩国江原地区一名地方自治团体公务员。根据检方指控,A某曾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间,按照电信诈骗团伙指令,以“现金收取人”“转交人”的方式,从7名受害者手中接收约8亿韩元,并转交给相关组织。仅从外在行为看,这几乎就是公众熟悉的“跑腿取现”“线下交付赃款”的诈骗链条末端角色。

但案件真正复杂之处在于,A某并非一开始就是有组织的作案成员。法院认定,在其参与相关取现和转交行为之前,他自己已经被同一诈骗组织骗走了约8000万韩元,而且是在刚刚遭受重大损失、精神和判断力均处于混乱状态之下,再度听从对方摆布。对中国读者来说,这一情节并不难理解。近些年,国内公安机关在披露电诈案件时,也多次提到受害人被“二次控制”“连续洗脑”的现象:有人先被骗转账,后又被以“配合调查”“资金核验”“解冻账户”为名,继续卷入新的操作步骤,甚至一度以为自己是在“自救”。这起韩国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,恰恰就在于它把这种灰色而危险的状态,直接推到了法庭的审视中心。

法院的判断核心:不是只看“做了什么”,更要看“知道什么”

从韩国法院披露的裁判逻辑看,这起案件的核心,不在于A某有没有实施现金收取、转交这些客观动作,而在于他做这些事时,是否清楚知道自己是在协助电信诈骗犯罪。换言之,法院把注意力放在刑法上极为关键的一个概念——“故意”与“认知”——而不是停留于表面行为的机械判断。

二审法院指出,A某是在被诈骗团伙多次欺骗、且并不知道对方实施的是语音诈骗即“保健钓鱼(보이스피싱)”犯罪的情况下,很快又被指示参与收钱和转交。这里有一个韩国社会语境下的重要背景需要解释。所谓“保健钓鱼”,是韩国对电话金融诈骗、冒充公检法、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等行为的通俗称呼,本质上与中国读者熟悉的“电信网络诈骗”“冒充公检法诈骗”“刷单返利诈骗”等并无太大差别,只是韩国社会长期以来将此类案件统称为“voice phishing”,即通过电话和信息欺骗受害人。

法院并没有简单采信被告“我不知道”的一面之词,而是综合考察了多个细节:A某受骗的先后顺序、诈骗组织对其实施欺骗的方式、他在参与取现过程中是否仍持续处于被骗状态、是否曾从中主动谋利,以及他是否表现出与团伙成员一致的利益动机。最终,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某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。

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韩国司法在处理电诈相关案件时,对于“主观明知”的慎重态度。对于普通公众而言,一个人从别的受害者手里接过现金,再转交给上游,这个画面很容易让人立刻联想到“同伙”。但在刑事审判中,法律追究的不是直觉上的可疑,而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故意、共谋与责任。也正因此,法院强调的不是行为外观,而是行为背后的认知结构:他究竟是在有意识地帮助犯罪,还是在被操控、被利用的状态下完成了一连串动作。

关键细节:他在“帮忙”过程中,自己还在继续被骗

韩国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提到的一个细节,尤为值得注意:A某在参与现金收取和转交的过程中,自己还再次被诈骗团伙骗走了370万韩元。这个情节对于判断其身份属性,具有很强的说明力。

如果A某真的是明知内情的团伙成员,那么通常情况下,他与诈骗组织之间应当存在较为稳定的利益关系。至少,从常识推断,他不太可能在执行所谓“任务”期间,继续以受害者身份被同一组织反复骗取钱财。反过来说,持续被骗本身说明,他更像是一个被层层操控、尚未摆脱诈骗叙事的人,而不是一个已经站到诈骗团伙一边、与其共享利益的成熟共犯。

对中国读者而言,这一点其实与国内公安机关常说的“深度洗脑”非常相似。电诈团伙之所以可怕,不只是因为它能让人转账,更因为它擅长利用受害者已经形成的恐惧、焦虑和服从心理,把受害人一步步拖入它设计好的流程中。有人接到“你涉嫌洗钱”的电话后,会因恐慌而完全依赖对方的指令;有人在遭遇投资诈骗后,为了“追回本金”,反而继续向骗子支付所谓“手续费”“解冻费”;还有人以为自己是在“配合司法机关”或“协助银行风控”,结果成了帮助转移赃款的一环。

从这个角度看,A某案的意义并不局限于韩国本国。它揭示的是现代电诈犯罪的一种残酷结构:诈骗并非一次性完成,而是能够持续控制受害者的判断能力,让受害者在经济损失之外,进一步承担名誉、法律乃至职业风险。尤其A某本身是地方公务员,其社会身份看似稳定、规则意识也理应较强,但依然未能摆脱诈骗组织的操控。这对社会的警示作用非常直接——在高度专业化、剧本化的电诈体系面前,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目标,职业身份并不是天然防火墙。

没有“挽回损失”的主动动作,成为无罪认定的重要支点

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提到,A某虽然在之后参与了现金收取和转交,但并没有在过程中通过截留、侵吞部分资金等方式,去弥补自己此前损失的约8000万韩元。这个细节看似不起眼,实际上对判断其主观状态非常关键。

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确知道自己面对的是诈骗组织,并且愿意加入其中,或者至少希望借此“回本”,那么他在接触大量现金时,通常会有更强的主动性和盘算,行为模式也可能体现出明显的自利倾向。例如,他可能会设法私吞一部分款项,或与上游谈条件,或主动要求更多“任务”,以换取报酬和补偿。然而法院看到的却是相反的图景:A某并没有展现出这类积极谋利、主动补损的行为逻辑,而更像是处于被指挥、被牵引的状态中,缺乏独立判断和主动获利意图。

这也是为什么韩国二审法院没有把他视为典型意义上的“取款手”或“车手”。在韩国和中国的电诈案件中,“取款手”“收款人”“线下交付人”往往是打击重点,因为这些人直接连接了受害者与犯罪收益,社会危害非常现实。但同样重要的是,司法机关也必须区分,究竟谁是明知故犯、主动配合的链条参与者,谁又是在高度欺骗环境下被工具化的对象。否则,打击犯罪很可能演变为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还提到,A某牵涉的其他相关电诈案件,警方曾作出不予移送的处理。这并不意味着他所有行为都没有问题,而是说明从整体证据链看,很难把这些行为归结为一个稳定、清晰且持续的共同犯罪故意。换句话说,法院并不是说“只要被诈骗过,后来做什么都可以免责”,而是在本案具体事实中,没有足够证据证明A某已经从受害者转化为明知故犯的犯罪合作者。

这起判决照出的,是韩国社会乃至东亚共同面对的电诈现实

从更大的社会背景看,这起韩国案件之所以格外引人注目,是因为它触及了电诈犯罪治理中的一个现实难题:在犯罪链条越来越细分、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,受害者、工具人、边缘参与者与真正核心共犯之间,界线并不总是泾渭分明。

中国读者对此并不会陌生。近年来,国内多地法院审理“帮信罪”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帮助转移资金等案件时,就经常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争议: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违法犯罪活动?很多案件中,涉案人员辩称自己只是出借银行卡、帮人取款、提供手机卡、代收包裹,并不知道背后是诈骗;而司法机关则需要结合聊天记录、报酬水平、交易异常程度、身份伪装情况等来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明知。韩国这起案件虽然发生在不同法域,但折射出的问题高度相似。

尤其在跨境诈骗、远程操控、虚拟身份包装等因素叠加之下,诈骗团伙越来越善于利用普通人的信息差、职业惯性和恐惧心理。它们会冒充警察、检察官、银行职员、金融监管机构,甚至通过伪造文书、视频通话、来电显示等方式,制造“程序正当”的错觉。受害者一旦被带入这个叙事框架,往往很难迅速恢复冷静判断。正因如此,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时,如果只盯着行为表象,而忽视被欺骗、被控制的心理和时间链条,就容易把真正需要保护的人,错误推向刑事责任的前台。

韩国法院此次判决,某种程度上提醒社会,打击电诈不能只靠“末端抓人”的直线思维,还要有更精细的事实甄别能力。谁是核心组织者,谁是明确知情的帮助者,谁又是被反复诱导和利用的对象,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法律的精准度。对公众而言,这也有助于纠正一种常见误区:并不是所有出现在转账、收现、交付环节的人,都天然等于“团伙成员”。法律判断必须建立在证据和主观认知基础上,而不是建立在画面冲击和道德直觉之上。

二审维持无罪,释放出怎样的司法信号

从程序意义上看,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看点在于,二审维持了一审无罪结论。这意味着,韩国不同审级法院在核心法律判断上保持了一致,即A某虽然实施了客观上与诈骗链条有关的行为,但根据现有证据,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和共同实施诈骗的明确认知。

在刑事审判中,“故意”从来不是抽象概念,而是决定是否承担刑责的重要门槛。尤其在电诈这类高度分工的案件里,最底端环节的人员常常只接触局部事实,甚至被赋予一套完全不同的解释。例如,对方可能告诉他这是“资金返还流程”“债务清算程序”“风险账户回收作业”或“配合侦查需要”,使其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具有某种合法性。法院此次强调认知状态,实际上是在重申一个朴素但重要的法治原则:不能仅凭一个人做了看起来可疑的事,就推定其必然明知犯罪。

这对于韩国社会的现实意义非常明显。一方面,电诈犯罪必须严厉打击,尤其对那些有组织、有预谋、跨区域作案并反复利用受害者的团伙,更需要追根溯源、重拳整治;但另一方面,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忽视受害者被操纵的复杂性,把所有末端执行动作一概视作“共犯行为”,就可能制造新的不公。换句话说,保护社会安全和保护被害人权益,并不是彼此对立的目标。真正高质量的司法,恰恰是既能打击犯罪,也能避免错伤。

对于中国大陆读者来说,这起案件同样具有现实参照价值。近年来,随着反诈宣传不断深入,公众对“陌生电话不要信、未知链接不要点、转账汇款多核实”这些基本常识已经较为熟悉。但从韩国这起案件可以看到,反诈并不只是防止“第一次被骗”,还包括如何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控制、避免陷入更深层次的风险。尤其当受害人已经遭受巨大损失、情绪崩溃时,社会支持、警方介入、银行预警和家属陪伴都可能成为阻断二次伤害的关键。

从韩国案例回看中国反诈:法律要精准,社会也要更有耐心

这起发生在韩国的案件,最终留给社会的,不只是一个“某公务员二审无罪”的新闻结论,更是一道值得反复思考的治理命题:在电诈犯罪日益复杂的今天,如何准确区分“参与犯罪的人”和“被犯罪利用的人”?

从新闻传播角度说,这种案件很容易被简单化处理。公众看到“收现金”“转交给组织”“涉及多名受害人”,往往会迅速形成“这就是同伙”的印象。但法院的价值,恰恰在于通过更慢、更细、更严格的程序,把情绪化判断还原为证据判断。此次韩国法院明确指出,应当结合受害先后顺序、欺骗方式、追加损失、是否主动获利、相关案件处理结果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审视,而不是只凭行为表面下结论。这种审判思路,对任何一个面对电诈泛滥的社会而言,都具有启发意义。

中国近年持续推进“全民反诈”,从国家反诈中心App推广,到银行风控、运营商预警、公安机关劝阻,再到社区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开展案例宣传,整体防线已越来越立体。但类似韩国此案所折射的问题提醒我们,反诈不仅要“堵前端”,也要“看后端”;不仅要阻断资金流,也要识别那些处于心理失控和信息迷雾中的受害者,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被利用。

更重要的是,社会舆论在看待类似案件时,也应当保留必要的审慎。尤其在网络传播时代,一个人一旦被贴上“诈骗帮凶”“取款车手”的标签,其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都可能受到不可逆影响。韩国这起案件中,A某身为公务员,其身份无疑让舆论更加敏感;但也正因如此,法院最终坚持以“是否明知”为判断核心,才更凸显法治的分量。对法治社会而言,不能因为电诈可恨,就把所有靠近电诈链条的人都一并推定有罪。真正值得警惕的,是那些利用制度信任、技术伪装和人性恐惧实施操控的犯罪组织。

从这个意义上说,韩国法院这次二审判决所传递的讯息相当清楚:电诈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认定,必须超越表层动作,深入到行为人的认知状态和被操控程度。对受害者而言,这是一种司法保护;对执法者而言,这是一种更高要求;对普通公众而言,这也是一次现实提醒——面对电诈,最大的风险不仅是失去金钱,还可能在慌乱与恐惧中失去判断。如何让受害者在第一时间获得支持、切断与骗子的联系、尽快回到真实的信息环境中,或许比事后追责更具公共价值。

Source: Original Korean article - Trendy News Kore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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