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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是出資持分,也代表股東身分
「股票」今天登上韓國熱門搜尋關鍵字,相關話題涵蓋海外投資人對韓股的關注、韓國股市評價、尚未領取的股利與實體股票,以及韓國國內股票的小數點交易服務。
依韓國商法,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可分為均等比例的股份,投資人認購並出資後,即取得股東身分。日常用語常把股票與證券視為同一概念,但法律上,作為股東持分與權利基礎的「股份」,和表彰這項權利的有價證券「股票證書」有所區別。
股份可進一步細分,同一人也能持有多股,有別於人合公司成員各自擁有一份出資持分的結構。這項設計有助於擴大民眾參與企業及促進股票流通,也便於統一處理大量股東的表決權與盈餘分派等法律關係。
面額股與無面額股並行
韓國商法同時承認面額股與無面額股。面額股須標示每股金額,同一公司每股面額必須一致,且不得低於100韓元。1998年商法修法前,每股面額不得低於5,000韓元;其後為提高股票分割彈性並協助企業籌資,門檻降至100韓元。
原則上,已發行股份的面額總額等於公司資本額,但在贖回股份或以盈餘註銷股份等情況下,兩者可能不一致。低於面額發行則僅限發行新股時,依商法第417條辦理。
面額只是股票上標示的名目價格,並不反映實際市場行情。無面額股不標示固定金額,而以占公司資本的比例呈現,目的在提高企業籌措自有資本的便利性,但也可能衍生股票詐欺及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疑慮。
持股同時帶來財產權與經營參與權
股票不只代表財產權,也包含表決權及參與公司治理的股東權利。這類股東權不能單獨割離後轉讓,也不能獨立成為設質、擔保或扣押標的;股份移轉時,股東權利也會一併移轉。股東若向公司表明放棄股份並將股份返還,也將失去股東身分。
少數股東權則是為防止多數決及董事權限遭到濫用,保障公司與股東利益。依權利種類不同,通常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%、3%或10%以上;上市公司的行使門檻,則依2009年修正的商法第542條之6放寬,公司也可透過章程訂定更寬鬆的條件。
持股達10%以上可行使的權利,包括聲請解散公司及聲請啟動公司重整程序等;持股達5%以上涉及的權利,則包括請求解任董事、召集股東會、查閱會計帳簿、檢查公司業務與財產狀況、解任清算人,以及請求制止董事違法行為等。
451億韓元股利尋人、韓股開放小數點交易
在相關市場消息方面,韓國證券保管結算院啟動「尋找遺失股票孳息」活動,協助民眾找回包括未領股利在內、總額451億韓元的款項,以及232萬股股票。iM證券則推出韓國國內股票小數點交易服務,讓投資人可不必以一整股為單位買賣。
另有統計顯示,今年第3季韓國企業集團負責人持有的股票資產合計縮水逾18兆韓元;個人持股資產增加金額最多者,則是Celltrion會長徐廷珍。
韓國商法對股票資本構成、面額股與無面額股的規範,主要見於第329條;股東身分相關權利及股票證書的區別,分別涉及第335條、第335條第2項與第336條;資本額規定載於第451條,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權的特別行使條件則規定於第542條之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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